西安邮电大学文件
西邮校发〔2022〕xx号
关于印发《西安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西安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6月14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邮电大学
2022年6月21日
西安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保障学校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高层次人才用房需求,进一步规范科研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研用房坚持“保障重点、绩效导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科研用房主要用于保障重点建设科研平台用房、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团队)用房以及用于支持学校入选“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各类项目、计划、基金等用房需求。
第二章 配置原则
第三条 对于目前已在使用的各类科研平台用房和人才引进用房原则上维持现状,实行有偿使用。现有科研项目临时用房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并入科研平台。
第四条 新增的科研用房依据学校房源情况量入为出,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学校重点建设科研平台用房、人才引进用房需求和“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用房需求,其分配原则如下:
重点建设科研平台用房:依据《西安邮电大学重点建设科研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对学校审定重点建设的平台提供用房支持,用房面积由科研处商国资处拟定,经由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
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团队)用房:用于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给予用房支持的人才(团队)。用房分配及面积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用房:用于支持学校各类入选“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项目、计划、基金等在校内的用房需求。用房面积由科研处商国资处拟定,经由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三章 费用核算及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和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科研用房申请资格的认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用房的调配、合同签订、费用核算和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用房按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为30元/月•平方米(以使用面积计算),费用按年度收取,用房周期最短1年。
第七条 学校科研用房的维修费、物业费、电费、水费、暖气费、空调费等按综合费用计收,收费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以使用面积计算),费用随房产资源使用费一起收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的380伏电力和用水安装计量仪表,按实际使用量和学校用电、用水收费标准另外计费。
第八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与各科研用房使用单位或个人确认用房面积和费用,签订用房协议。按照先缴费再使用的原则,使用房屋前,必须先预交1年的费用,次年续签合同时预交下1年的费用,以次类推。财务处设立学校科研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专用账户,费用从各用房单位负责人(个人)每年指定的账户中收取。
第九条 依据《西安邮电大学重点建设科研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科研平台,为了激励平台快速发展,房产资源使用费原则上可以按照平台等级减免。国家级平台给予减免200平方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省部级平台给予减免150平方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市厅级平台给予减免100平方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同一研究领域或相近研究方向获批的多个平台,以最高平台等级减免1个平台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其它平台按照等级减免同级20%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累计减免不得超过最高等级平台2个平台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减免方案须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引进人才发挥更大的引领作用,房产资源使用费原则上可以进行减免。引进人才用房自使用起1年内房产资源使用费全免;次年按房产资源使用费50%收取;第3年按房产资源使用费80%收取;第4年起按照房产资源使用费100%收取。减免方案须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和人才用房减免房产资源使用费依类别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减免。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期满,逾期不办理续签手续、不缴费的用房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收回房屋并取消今后用房资格;对于学校不再列入重点建设科研平台名单的平台用房、调离的高层次人才的用房、不再列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用房,学校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或建筑物功能规划、用房资源调整等需要,有权收回科研用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档。
西安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西安邮电大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邮电大学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