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各类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参照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提高学校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公用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教学团队的用房需求。贯彻落实教育部?/FONT>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三十条?/FONT>,加强学校内涵建设,以推动学科、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上水平、上层次。
第二条 各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管理,兼顾校区分布与学科差异,分类核定用房系数,实行雁塔和长安两校区面积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定额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的计算数据只针对各学院定额总面积,各学院在定额总面积确定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内部自行安排用房,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定额配置细则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
(一)正处级不超过20㎡/人,副处级不超过10㎡/人,其他人员不超过5㎡/人。副处级原则上应合署办公。
(二)个别专项用房如档案室(资料室)、机房、仓库、财务处报账厅、心理咨询室、科技创新活动培育室、校学生社团活动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专用会议室、传达室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核定。
(三)校行政办公楼设公用会议室,供驻行政楼各单位开会、接待等使用。
故行政单位用房面积额定数S0=20㎡/人×正处人数+10㎡/人×副处人数+5㎡/人×其他人员+个别专项用房。
第六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
S1=20㎡×正处人数+10㎡×副处人数+5㎡×其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2):
S2=60㎡×院士人数+40㎡×长江学者+30㎡×(国家杰出青年数+国家千人计划人数+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杰出人才数)+20㎡×(省百人专家学者数+学科负责人数+学科带头人数)+15㎡×(学术带头人数+正高人数)+5㎡×其他教学、科研人员。
以后正高级人数增加量不超过10人的部门或单位,此项目学校不予增加面积,由单位内部解决;超过10人,学校依据用房资源情况予以调整。
各类人员的用房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配置,不能重复计算及配置。
第八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辅助用房定额配置(S3):
辅助用房指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在学校用房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不予分配,单位内部自行调节。
S3=0.5㎡/人×单位教职工人数。
第九条 学生工作用房定额配置(S4):
全日制在校生500人以下的学院,学生工作用房(包括学生活动用房)30㎡;500—1000人的学院60㎡;1000-2000人的学院80㎡;2000-3000人的学院100㎡;3000人以上的学院120㎡;
第十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科研基础用房补贴面积(S5):
(一)各学院的科研基础用房,按文科50㎡,理工科80㎡进行补贴;
(二)凡属学校有下达独立人员编制的直属科研单位(研究所、室),按学院的科研基础用房划拨(已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体现补贴的单位,不再重复补贴);
(三)原有直属科研单位(研究所、室),现已融入学院人员编制的,以及学院内的各科研机构,科研基础用房由各学院统筹解决;
(四)经学校批准,个别跨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不能在有关学院实行用房资源共享的,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配置:
(一)承担科研课题或横向联合科研项目,具有经费保证的,需要临时用房可由所在单位向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在校内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按有偿使用原则给予调配,不计入单位定额使用面积,项目结束后,学校及时收回,逾期不交者,将按原有偿使用价格的3-5倍收取,直接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二)为鼓励各学院争取科研经费,在一个年度内,并且在学校用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理工科学院取得各项科研经费每50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或取得纵向科研项目每25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补贴100㎡;文科学院取得各项科研经费每15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或取得纵向科研项目每5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补贴50㎡;艺术学院取得各项科研经费每5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或取得纵向科研项目每15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补贴20㎡。以上补贴用房使用期三年。
第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补贴面积(S6):
(一)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属于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再重复计算,如提升级别,补差至目前级别面积;属于和校外单位参与建设的,按排名次序予以补贴,排名第1-2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排名第3-4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排名第5及以后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5%。
(二)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补贴具体面积如下:
级 别
补贴100%
补贴50%
补贴35%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
800㎡
400㎡
280㎡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
500㎡
250㎡
175㎡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理工科)
300㎡
150㎡
105㎡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文科)
100㎡
50㎡
35㎡
(三)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基地等,应充分利用原有实验室、本学院和校内可共享的资源。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于个别重点实验室经过认定,确实不能达到标准的,可提出申请,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再酌情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学科类用房补贴面积(S7):
(一)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院,补贴面积500㎡;有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理工科学院补贴面积200㎡、文科学院补贴面积100㎡;有博士授权培育学科的学院,补贴面积100㎡。
(二)有国家级特色专业的学院,补贴面积100㎡;有省部级特色专业的学院,补贴面积60㎡。
(三)有国家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的学院,补贴面积50㎡;有省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的学院,补贴面积30㎡。
(四)有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200人以下的学院,补贴面积50㎡;200—500人的学院,补贴面积80㎡;500人以上的学院,补贴面积100㎡。
(五)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践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研究院)的学院,补贴面积 50㎡;有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研究院)的学院,补贴面积 30㎡。
经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认定后,上述属于同类型而不同级别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计算。在学校用房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各单位内部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专业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配置(S8):
(一)专业实验教学用房,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所需的各种教室、实验室及附属用房(仪器设备室、语音室、画室等专业用房)。
(二)学生自然规模生数值增大,生均使用面积K值减少。其它未尽事项,视今后学校整体发展情况另行核定。
(三)各单位专业实验教学用房,除了用于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外,还必须满足本学院公共课教学实验、测试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各类竞赛、开放实验等的使用需求。同时,具有为本校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共享使用的义务和满足对外承接培训任务的需求。
(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均应建立博导和硕导工作室,博导和硕导工作室与实验室可统筹安排。
(五)实验教学用房面积计算公式:
实验教学用房面积S8:为学生实验人时数面积A和学生人数面积B两部分之和,即S=A+B。
本计算方法中的面积均指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相关规定和我校现状,我校实验用房规划面积总定额指标Q取30000㎡。
(1)实验人时数面积A:
A=(本单位实验人时数/全校实验人时数)×(总定额Q*K1*K2)
K1为实验人时数面积调节系数,取值为0.3;
K2为实验中心(室)类型系数,取值为:计算中心、语言实验中心(室)、文科类实验中心(室)K2=0.5;经管类实验中心(室)K2=0.6;理工科实验中心(室)K2=1;艺术实验中心(室)K2=1.5。
(2)学生人数面积B:
B=K×本单位折合学生数×K3×N
其中:综合分析各个学院的办学特点,参照目前各学院实验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及结合有关院校经验,确定K值为1.5。
折合学生数=本科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
注:理学院按物理基础实验计算,本单位本科生数取值按全年实验人数3200人计算。
K3为科类系数,取值为:外语K3=3.5;工科K3=1;艺术K3=1;物理基础实验K3=0.7;经管、管工K3=0.4;文科K3=0.2
N为学生规模定额系数,取值如下:
学生规模
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以上
定额系数N
1
0.9
0.8
0.7
举例说明:(人时数以教务处提供的2012年人时数为基准)
以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为例,全校人时数为3403394,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为528504,所以A=(528504/3403394)×30000×0.3×1=1397.7㎡;B=1.5×(3438+1.5×385)×1×0.7=4216.27㎡,S8通=5613.97㎡
以外国语学院为例,A=(545600/3403394)×30000×0.3×0.5=721.35㎡;B=1.5×171×3.5×1=897.75㎡,S8外=1619.1㎡
第十五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定额总面积S =S1+S2+S3+S4+S5+S6+ S7+S8。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行政、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其它面积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面积低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超出定额20%(含20%)以内的,在过渡期内暂不作调整;超过定额20%以上的使用面积,原则上应退回学校。?
第三章 超额缴费与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试行阶段(一年)的收费与补贴核算办法
(一)各单位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10%(含10%)以内的,暂不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10% -20%(含20%)以内的,按20元/㎡/月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20% -30%(含30%)以内的,按30元/㎡/月计费;使用面积超过定额或缺额面积30%以上的,按40元/㎡/月计费。
(二)科研项目临时用房,按30元/㎡/月计费。
以上费用均从各类相关预算费用中扣除,按年度结算。
第十八条结算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年定期对各单位的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并将超额和缺额面积的金额报送财务处。
(二)财务处设立公用房有偿使用专户。超额时,从下拨各单位的成本与发展经费中转入公用房有偿使用专户;缺额时,从公用房有偿使用专户转入该单位的成本与发展账户;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经费从其项目经费中转公房有偿使用专户;没有成本与发展经费的单位,从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校医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基建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用房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类用房,包括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餐厅、宿舍及后勤保障用房(办公用房除外)等,暂不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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