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校各项国有资产的顺畅运转,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字[2007]4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字[2010]12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维修原则
1、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建立在使用者和管理人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领用单位所制订的维护保养责任制。
2、主动维修,节约高效原则。应对主要设备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改造,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3、随坏随修原则。对于一般设备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4、精、贵、稀设备维修建卡,归档保管原则。
5、节约资金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维修,控制校外维修原则。
二、 维修管理
1、凡属于学院管理使用的,在国资处登记的,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的资产,均属于处、部、学院、中心维修范围。
2、实行使用部门、国资处、校外维修三级维修制度。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维修须先由使用部门自行维修,若使用部门维修不了,则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负责维修。
3、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国资处管理。
4、房屋、道路、地下网管等基础设施的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集团共同管理。
5、各种国有资产凡在保修期范围内的,由经销商、施工单位等统一维修。
三、维修程序
1、 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修复后,一份留使用部门保管,以备年检,一份交国资处,以备存档。
2、 基础设施的维修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检修申请报告”,使用部门领导签字,一式三份,由国资处会同后勤集团共同维修,需要联系外方维修的,需报校领导批准,由后勤集团与国资处共同联系外方维修。修复后,检修报告由使用部门、后勤集团、国资处各存一份。
3、 基础设施由外方维修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外方签定相关合同,防止出现纠纷。合同一式三份,维修完毕后,由国资处与后勤集团各自存档,以备年检。
4、 基础设施的维修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有相关验收报告,验收组成人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国资处、后勤集团共同组成。
四、维修经费
1、 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部门拥有国有资产的多少、利用率、使用年限、校拨经费统一管理。
2、 基础设施的维修经费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定及校领导审批后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3、 凡在保修期内的国有资产的维修,根据合同有关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4、 有关专项科研项目的资产维修经费从科研费中支出,费用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五、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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